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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抄袭如何认定?——从“野狼disco”涉嫌抄袭事件谈起

发布日期:2020/02/10

《野狼Disco》原唱董宝石(图片转载自中国新闻网)

最近,红遍大江南北的《野狼disco》因为涉嫌抄袭芬兰音乐制作人Vilho Ihaksi的《More Sun》荣登微博热搜。本文无意讨论《野狼disco》和《MoreSun》的相似程度及侵权是否成立,而是想和大家探讨一下歌曲抄袭的法律认定标准。

近年来,音乐版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上我国的原创音乐水平一直饱受诟病,人们对歌曲抄袭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从蔡健雅的《半途》涉嫌抄袭TaylorSwift的《SafeAnd Sound》,到花粥被曝其大多数歌曲都有借鉴或抄袭成分,就连国际巨星,英伦才子黄老板(EdSheeran)也难逃被网友质疑的命运。似乎每次涉嫌抄袭的声音传出,网友们几乎都会一边倒地指责涉嫌抄袭的一方。那究竟法律是如何认定歌曲抄袭的呢?

哪些歌曲/歌曲的元素受到法律的保护

歌曲中的旋律(包括主旋律和伴奏)和歌词,只要符合独创性的标准,一般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节奏以及和弦,因为创作空间不大,较难受到保护。

说起独创性,通俗来说,就是体现作者智慧、情感和创造性劳动的,不管是土味神曲,还是高雅的钢琴曲,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像著名作曲家约翰凯奇创作的《4分33秒》的无声乐曲,也可以拥有版权。

此外,公共领域的歌曲,也就是过了保护期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周杰伦在其歌曲《琴伤》中选段柴可夫斯基的著名钢琴曲《六月船歌》,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支付报酬。

“实质性相似”原则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是著作权案件中常用的判断侵权的方法。“实质性相似”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比较两首歌的旋律,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对于普通的3-5分钟的歌曲来说,我们不需要比较整首歌相似的比例,只需在排除公共领域的旋律以及简单的音符组合后,比较歌曲旋律中有独创性的部分即可。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理解,以下提供一个虚构的例子:

如果一首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a.前奏(贝多芬钢琴选段);b.主歌a段(独白部分,伴奏只由简单的和弦或一两个音符组成); c. 主歌b段(进入主旋律);d.副歌;e. 间奏;f. 重复主歌和副歌;g. 尾奏

在以上歌曲组成元素中,a段是公共领域旋律,b段旋律过于简单,而且并未体现作者的思想智慧,因此都应被排除出比较的范围,我们只需比较剩下的cdefg段。

在音乐界,有一个流传已久的“八小节雷同规则”,意思是两首歌曲如果有八小节以上的旋律雷同就算抄袭。虽然该规则不是完全正确,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也有参考价值。在我们比较cdefg段时,一般来说,只要有连续的八小节被抄袭(相似程度极高),就很有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也并非简单地比较两者的相似比例,对于具有极高辨识度和原创价值的旋律,即便没有达到八小节,一旦被抄袭,也构成“实质性相似”。比如神曲《小苹果》中极其洗脑的一句“你是我的小呀小苹果,怎么爱你都不嫌多”。又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两只老虎》,辨识度极高,任何一小段的抄袭都有可能被判侵权。

接触原则和潜忆抄袭

接触原则,就是看涉嫌抄袭的被告是否曾经听过原告创作的歌曲,或者看过原告创作的曲谱。如果被告确实没有接触过,某些旋律的相似仅仅是巧合的话,那就有可能不被判定为侵权。

证明接触的证据有很多,比如被告曾经出现在原告的演唱会上,被告和原告曾经合作过,同在一家唱片公司等等。除此之外,以下两种情形,同样会被认定为接触:

1、原告的歌曲知名度较高。比如一个内地的被告抄袭了《义勇军进行曲》,然后抗辩说没有接触过,法官会作何感想。又比如周杰伦的粉丝抄袭了《简单爱》,虽然知名度略低,但也不会有人相信。

2、虽然原告的歌曲很不出名,但如果两首歌整体的相似度高达90%,法院一样会推定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歌曲。

除此之外,大家还要关注“潜忆抄袭”。“潜忆抄袭”是指创作人听过大量的歌曲,在创作新歌的过程中无意识,情不自禁地使用了别人的旋律。就像花儿乐队的《嘻唰唰》涉嫌抄袭日本puffy组合的《K2G奔向你》,花儿乐队主唱大张伟就用了“潜忆抄袭”来解释,认为自己听的歌曲太多,自然而然就作出了该旋律。从法律角度看,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官很难判断被告是真的潜忆抄袭还是故意而为。因此,各个国家对潜忆抄袭的态度也不一致。英国判例不承认潜忆抄袭的合法性,然而美国却有被告使用潜忆抄袭作为抗辩理由成功的先例。

借鉴or抄袭?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奥妙

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著作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比如在N年之前,当某位仁兄首次想到在歌曲中加入说唱元素,突破原本歌曲中必须有旋律的限制,从而开拓了说唱曲风时,这种“说唱的曲风”就是一种“思想”,该位仁兄创作的第一首说唱歌曲则为“表达”。如果法律给予“说唱的曲风”著作权保护,那在一定时间内所有人都不得创作说唱歌曲,这样必不利于音乐的发展。因此,“抽象的思想”,不受法律的保护。

最近,网上很多人都在讨论“融梗”,其实“融梗”是否侵权,还要看具体抄袭的是思想,还是表达,而不能一味地指责融梗之人。如果思想被垄断,那观众/听众们将会失去很多乐趣。在音乐领域,正确地区分“借鉴”和“抄袭”,也是一门艺术。

结语

音乐是神奇的,仅用钢琴键盘上36个黑键和52个白键,就可以组合成无数首动听的歌曲。在无限的创作空间中,抄袭的旋律终究难逃听众们的“法耳”。中国的原创歌曲一直没有得到大家的充分认可,越是得不到肯定,就越不应该用旁门左道来为自己谋利,这样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整个音乐市场和权利人不负责任。“拿来主义”的风气,不应该出现在音乐这片纯净的领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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