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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9/09/20

前几天,有位朋友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委托摄影师/影楼帮我拍摄一组艺术照,这组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我能不能把自己的艺术照用作商业宣传?比如说放在淘宝店上吸引顾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讲起。

01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自1839年摄影技术诞生以来,世界各国就一直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存在争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摄影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不是所有摄影作品都可以得到保护?

比如我在旅行的过程中一不小心手滑按下了快门,拍的照片惨不忍睹。又比如我应老板的要求对一份文件机械式地拍照,毫无创意可言,这种照片能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才能受保护,“独”的意思是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而“创”指的是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伯尔尼公约》将此描述为“intellectual creations”,通俗地说,就是只有“体现摄影师有趣的灵魂的智力创作”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基于此,如果摄影师在拍摄时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拍摄因素进行了富有个性化的选择,该作品就能落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但对于”不小心“按下快门拍摄的照片,或者说我们日常生活中并没有过多考虑就随手拍到的照片,若其呈现的画面独创性程度极低,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一般不给予著作权保护,比如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就仅用”邻接权“(注:邻接权客体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较著作权低)的方式对此类未达到独创性要求的照片进行保护。而如果说是对一份文件进行机械性的拍照,由于拍摄者几乎没有任何创作空间,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不给予此类照片保护。

因此,艺术照、公司宣传照等,大多蕴含了摄影师的智力创造成果,体现了摄影师“有趣的灵魂”,一般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0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师/影楼拥有,自不待言。但如果是我委托摄影师/影楼为我拍照,著作权又是属于谁的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日常生活中,我们委托摄影师/影楼为自己拍照,通常都不会有意识订立合同。那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著作权就属于受托人,也就是摄影师/影楼。

这个时候大家可能纳闷了,既然是我委托你帮我拍照,已经付了重金,这笔重金里面已经包含了照片的费用的,那即便说我没有著作权,也不能阻止我以任何方式使用吧。我之后如果把这些照片放在网上,会不会侵犯了摄影师/影楼对这些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立法者们也许看到了大家的疑惑。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虽然有了上述司法解释,但有两个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1)为什么我自己重金买回来的照片,自己却不能随意使用?为什么我用自己的艺术照放在淘宝店上作商业宣传,会被摄影师告侵权?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和别人约定自己的拍摄目的。接下来,我们就一一分析这两个问题。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和别人约定自己的拍摄目的。接下来,我们就一一分析这两个问题。

03知识产权权利与所有权的分离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只要我们买了某一样东西,就可以自由支配,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是这种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就行不通了,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大多为蕴含于知识产权里的作者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和承载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比如一幅画的画纸,一张照片的胶卷,一本书的纸张等等)是分离的,拥有一本书,或者一幅画,一张照片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你拥有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举个例子,假如梵高的《星空》在保护期内被某位富豪以天价购得,该画作的著作权人仍然是梵高,富豪未经梵高授权,不能复制、改编此作品。也就是说,如果富豪想利用《星空》制作一些周边产品,比如“星空杯子”、“星空壁纸”等等,就必须要经过梵高的同意,并支付许可费用。更简单的例子是,比如你买了韩寒的一本小说,并不意味着这本小说的版权就属于你。

回到摄影作品,拍摄艺术照时,虽然摄影师/影楼是我们高价请来的,这笔费用大多也包含了照片本身的费用,但购买了照片不等同于购买了照片的著作权。除非我们和摄影师/影楼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否则该照片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均属于摄影师/影楼。

04如何界定“在特定目的范围内

有人说,我们在委托别人拍摄照片的时候,特别是拍摄艺术照、写真照,通常不会和别人说自己的拍摄目的,那怎样界定“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通过推定的方式来确定何为“特定目的”
在王敏诉六面体服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一案(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9号)中,原告应被告要求拍摄了大量服饰、包和饰品的照片,此后,被告将照片用于其品牌服饰的广告杂志及店面灯箱广告中。

法院认为,“从涉案照片的拍摄内容来看,这些照片的创作意图是为了推广宣传被告经营的服饰商品,从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庭审中的陈述也可以印证,原告在接受委托时知道拍摄这些照片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被告的服饰商品,被告在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后,将涉案照片用于宣传其经营的品牌服饰商品,该种使用方式应视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无需取得原告的再许可或另行支付使用费。”

因此,公司委托摄影师拍摄的和公司环境、公司员工工作照、公司设备相关的照片,可能被推定为公司宣传的需要,公司可以未经摄影师许可,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而个人委托摄影师拍摄的写真照、艺术照等,可能会被认定其目的仅为“供个人欣赏”,而不能用于商业宣传。

当然,即便委托方可以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照片,使用时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在朱明来与武汉市新洲区第一中学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14)鄂民三终字第00402号)中,法院认为,“无论栾新河是否发表涉案摄影作品,朱明来都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但是,朱明来在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并未署名,该行为侵犯了栾新河享有的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可能要结合摄影作品的性质,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与委托人交谈的场景、聊天记录等综合考虑。因此,如只是单纯委托摄影师拍摄艺术照,没有提及任何商业宣传的目的的话,以下几种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为个人欣赏的需要)之外使用该照片,构成著作权侵权:

1. 在电商平台或者线下实体店将该照片作为宣传照吸引顾客;

2. 将该照片制作成幻灯片,在公共场合播放并收取费用;

3. 将该照片“改编”成一幅画或者一件雕塑;

4.将该照片上传到网络,供大家付费下载。

 

05著作权人如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虽然摄影师/影楼拥有委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涉及人像摄影的情形,他们在行使权利时(比如把照片用作商业宣传和销售)不能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使用照片时需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

对于摄影师/影楼来说,如何避免委托方在“特定目的范围”之外使用照片,以及如何提前预防侵权,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也是一门学问。以下给大家三点建议,可以降低被侵权的风险,有利于在被侵权后主张自己的权利:

1.保留摄影原片(胶卷、RAW格式文件);

2.使用摄影作品时署名并加上权利声明;

3.最重要的,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存证。

存证有两种方式:

(1)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用第三方存证平台“联合信任时间戳“对电子照片进行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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