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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时刻:中小企如何打赢品牌硬核之战

发布日期:2020/02/24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有几场经典的“以弱胜强”战役,比如长勺之战、赤壁之战,被人们津津乐道。而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领域,同样有数个“以弱胜强”的案例,引起了一时的轰动。

对于商标侵权,民众的印象中总是大公司去状告小公司侵权,打击山寨货,巩固自己的市场份额。在民事判决书中,我们总能看到如下一段话:“现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xxx”,法官也往往将原告公司的知名度作为是否构成混淆的考量因素。然而,小公司也有逆袭的高光时刻,如果小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在先,大公司利用自身的知名度恶意打击小公司,试图将其品牌赶出市场,小公司也能予以还击。以下几个经典案例,就是知名度较低的小企业状告全球家喻户晓的品牌,并最终大获全胜。

“以弱胜强”战役

1. (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蓝野酒业公司诉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百事可乐被判赔人民币300万

2. (2016)鲁民终291号:保定妙士乳业有限公司诉蒙牛乳业公司“妙妙”商标侵权案:蒙牛被判赔人民币300万

3. (2017)浙01民初1801号: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小米公司“米家”商标侵权案:一审法院判定小米公司赔偿1200万

01“以弱胜强”的制胜法宝——反向混淆

以上三场经典的“以弱胜强战役”,运用的计谋均是商标法中颇具争议的“反向混淆”理论。何为“反向混淆”,以下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张三年少有为,在M市经营了一家“张三牛杂”,虽然仍在起步阶段,但张三一直有一个梦想,就是把“张三牛杂”的名声响彻全中国。于是,他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张三”商标。正在品牌稳步上升阶段,张三突然发现,某全球知名连锁餐饮店进驻中国,同样在M市开设了“张三牛杂”,生意火爆。之后,张三经常收到顾客的留言,问他是不是该全球知名餐饮店的分店。张三气不打一处来,一纸诉状把该全球知名连锁餐饮店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该全球知名连锁餐饮店使用“张三”商标的时间比张三申请该商标的时间要晚,其行为已经构成市场混淆,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从张三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反向混淆”的五个必要条件:

1. 商标权属于知名度较低的公司或个人(张三);

2. “张三”对该商标已经有一定规模的使用;

3. 知名度较高的公司(全球知名连锁餐饮店)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要比“张三”使用的时间晚;

4. 知名度较高的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包括宣传和销售商品等);

5. 相关公众已经产生混淆,误以为“张三”的商品/服务来源于该知名度较高的公司。

02“反向混淆”之罪

“反向混淆”之所以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是因为小公司同样有利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获得知名度,从而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与其所售商品一一对应关系的权利。张三踌躇满志,开设“张三牛杂”,肯定是希望在若干年之后,当消费者看到张三牛杂的招牌,就想起他独家秘制的各式牛杂套餐。而大公司的介入,如同一个冒昧的闯入者,割裂了消费者心中小公司商标与其商品的关系,久而久之,人们提起“张三牛杂”,反而会想起该全球知名餐饮店,甚至认为张三开的牛杂店和该全球知名餐饮店有联系。如果消费者发现张三的牛杂的口味和知名品牌的不同,甚至会质疑他是不是冒牌。因此,如果仅仅赋予大公司打击傍名牌行为的权利,而忽略小公司由于大公司的介入而失去的潜在利益,以及因混淆造成的麻烦,无异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在蓝野酒业公司诉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中,法院有一经典论述:“当蓝野酒业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将其与百事可乐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色风暴”产品与百事可乐公司有关,使蓝野酒业公司与其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的联系被割裂,“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将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蓝野酒业公司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

图片转发自《搜狗娱乐》

03遭遇“反向混淆”时,小公司如何通过搜集证据赢得战役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非常重要。如小公司遭遇“反向混淆”,除证明自己拥有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外,还有以下几项证据,可能是法庭上杀敌制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

1.  证明小公司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商品包装、宣传材料、交易文书等,最好附有时间);

2.  证明小公司最早使用商标时间的证据;

3.  证明大公司大量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尤其是大规模宣传);

4.  (最重要)证明大公司使用小公司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的证据。

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

1. 大公司在进入市场前已经得知小公司的注册商标,仍故意通过大量宣传,挤占小公司的市场空间;

2. 大公司在收到小公司警告信后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也没有与小公司积极协商解决问题;
3. 小公司商标极易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得知,大公司在进入市场前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

4. 大公司申请涉案商标被驳回,或其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无效,但仍继续使用该商标。

在保定妙士乳业有限公司诉蒙牛乳业公司“妙妙”商标侵权案中,蒙牛乳业公司在其与原告近似的注册商标被原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且在原告向其发送警告信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赔偿原告300万元。


图片转发自《搜狐新闻》

04结语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长期以来牢牢占据商标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的C位,恶意攫取别人的知识产权,来为自己牟利,实为触碰法律的底线。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可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对于小公司来说,如果你真的像张三那样有着远大的抱负,梦想把自己的品牌发扬光大,却被大公司利用“反向混淆”无情地吞噬了自己的市场,你大可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和国际知名品牌对簿公堂,当然前提是请一个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精英律师(玩笑,因为我国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这部法律)。有朝一日,当你也成功实现梦想,打造了属于自己的大品牌后,请别忘了自己的初心,牢记诚实信用原则,切勿对小公司造成“反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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